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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桥法谈 | 辩点汇总的意义何在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子淇刑事圈 Author 林子淇


我曾非常喜欢做刑事案件的辩点汇总,那是我刚用Alpha系统的时候。我还曾有过一个想法——找中大的师弟师妹一起把刑法里的所有罪名的相关辩点都进行归纳。



林子淇 律师

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


当时,听到我这个想法,一位前辈对我说:“不必这么为难自己。”我笑了笑,没有说话。


现在我变成了一个(稍微)不那么喜欢做辩点汇总的人。原因是,我越来越发现,刑事辩护是原则非常固定但方式极为多样的领域。也就是说,无论如何做归纳,实际上都不可能穷尽辩点,因为新的案件每天都在产生,而每个新案件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辩点,只要辩护律师用心去发现。


换句话说,“辩点指导案件”已经是辩点与案件的第二层关系了,而辩点与案件的第一层关系,是“案件产生辩点”。因此,如果我们过于专注于对先前的案件进行分析,有可能反而会限制自己的思维。因为同罪不同案,不同案肯定会存在“不同辩”。


所以,对一个新案件,最基础的辩护步骤是先看该罪名有关的法律规定,然后会见/阅卷/取证,然后再写初步辩护意见,然后再做检索,再根据检索的结果去完善辩护意见的内容。由于刑事案件必须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即便是类案,参考意义也不一定非常大,毕竟客观而宽泛地来说,A案与B案具有不同的时间、不同的空间、不同的人物、类似的行为,三个“不同”,一个“类似”,基础要素的“不同”还比“类似”多。


所以“就事论事”和“与法结合”这两点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

这并不能表明辩点汇总是无用的,只是对于某一类比较常见的案件而言,既存的辩点汇总文章及报告中的90%-96%的辩点很可能与律师自己手头的案件没有太大关联性,从而无较大参考价值。


实际上,无论什么样的辩点,都是从罪名和司法解释中来的,也就是说,如果要对一个案件的辩点把握、全面,除了提出“求情类”的辩点之外,实际上只需要做三件事:


一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;


二是了解案件存在的“异常”或“不同寻常”;


三是把案件存在的“异常”和相关法律规定挂钩。


也就是大部分案件的辩护依然没有脱离传统的“三段论”模式。


有段时间,我比较喜欢看一本书叫《出罪机制保障论》,这本书的作者是储陈城博士,后来他也组建了自己的团队,他的团队开始对刑法里的每个罪名都进行辩点归纳,我也时不时会看这些归纳。


但这就好像纯粹看法律书籍一样,只能在脑海里留下一个基本印象。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会有一个印象,就是光听老师讲或者看书,好像自己都明白了,但是做题有可能还是不会。所以,一般来说,每个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,正规的法考机构或者负责任的老师绝不会让他/她不要做题,而是希望他/她多多做题,多总结归纳。


一般来说,做题的方式是:先看书,再做题,做完题对答案,然后再看书。由此可知,对于我们这些人文社科出身的人而言,无论是在校园里,还是出社会后继续从事与自己的专业有关的职业,基本的逻辑和处事方式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。


这也非常容易理解。因为规律就是规律,如果不是大部分情况之下都能够运转顺利或者经常性地符合从A到B的逻辑,是不可能成为规律的,因此,即便规律有局限,规律的“局限”也肯定会有“局限”。


也就是例外也许存在,但不会很多。因此刑事辩护要更重视裁判的共性和案件的个性,也即要更注重用手头案件的“个性”去符合既往裁判的“共性”;至于论证手头案件的个性与某个已判决案件的个性相同,则不一定有用(也不一定无用),所以工作要做,但也要谨慎预判,不能盲目乐观。


因此,辩点汇总的最大局限是,除了不符合四要件之一(或更多)是导致具体案件出罪的“共性”之外,具体的辩点往往只是“个性”。


“从实践中来,到实践中去”是一句至理名言,而辩护本身就是法律界最富有创造力的实践活动,所以辩护必须从案件中来,到案件中去。


辩点汇总诚可贵,辩点挖掘价更高。


供稿 | 林子淇

编辑 | 小 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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